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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国语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2020-11-19 14:36  

为规范我校户口管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我校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职工、学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的要求

(一)吉林外国语大学设立保卫处户籍科作为吉林外国语大学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立户籍员职位,专门负责吉林外国语大学户口管理工作。

(二)吉林外国语大学保卫处户籍科及户籍员的职责是:协助公安户政部门办理吉林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的迁入迁出工作;协助公安户政部门进行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合理正确使用印章,特殊情况请示领导批准。

(三)吉林外国语大学教职工集体户口是居住在吉林外国语大学教职工集体宿舍的教职工,公安机关为管理方便,立为一户。

吉林外国语大学学生集体户口是指多个吉林外国语大学学生(招生计划内招收的本校本科生、研究生)居住在吉林外国语大学学生公寓,公安机关为管理方便,按集体户口进行登记管理,立为一户。

(四)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本管理规定申报户口;

 2.假报户口;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

(五)户籍管理工作中所用表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吉林省公安机关统筹印制。学生向保卫处户籍科申请所需证明由吉林外国语大学保卫处统一印制。

二、落户

(一)吉林外国语大学新接收的、统一报到的教职工可以申请办理吉林外国语大学集体户口。

凡我校新接收的、统一报到的教职工,人事处批准、总务处分配其集体宿舍后,本人申请落户,保卫处户籍科可以到公安机关代办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新教职工在申请时需将入户所需有关资料(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事处接收函、1寸证件照等)交保卫处户籍科用于办理落户工作。

(二)吉林外国语大学统招新生可自主选择户口迁入或不迁入吉林外国语大学学生集体户口。

选择户口迁入的新生报到后须将户口迁移证、入学通知书等入户所需资料,以院系为单位统一交给保卫处户籍科,户籍科工作人员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选择户口迁入吉林外国语大学学生集体户口的学生,入学报到后在规定时间之内将户口迁移所需资料上交学校保卫处户籍科办理入户,否则将不予办理。

三、迁出

(一)已迁入吉林外国语大学集体户口的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或者可以迁出户口:

1.教职工离职的,应当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迁出户口;

2.因购房、婚姻关系等原因,可以迁出户口;

教职工办理户口迁出时,需携带相关材料到保卫处户籍科领取《集体户口登记表》,并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迁出。

(二)已迁入吉林外国语大学集体户口的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迁出户口:

1.毕业;

2.退学;

3.被开除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除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外,中途不能办理户口迁出。

(三)应届毕业生办理户口迁出时,保卫处户籍科按照吉林外国语大学毕业生工作方案,在学生毕业前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生因个人原因未统一办理,

需自行办理。

(四)已迁入吉林外国语大学学生集体户口的学生在读期间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应携带退学证明等以及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及时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逾期不办者按公安机关户政管理规定处理。

(五)暂缓毕业的毕业生集体户口存留学校的期限为两年,到期须迁出,逾期不迁者按公安机关户政管理规定处理。

(六)已办理户口迁出的教职工或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到公安户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补办或者变更。

1.《户口迁移证》遗失;

2.《户口迁移证》逾期未落;

3. 迁往地不接收,转落他处;

4. 其他可能变更《户口迁移证》中迁往地。

四、其他户籍管理事项

(一)教职工因公、私事项,需借用本人《集体户口登记表》时,须填写《借用集体户口证明》,方可从保卫处户籍科借出,待用完后及时归还。自借出后至归还时,造成《集体户口登记表》丢失的,责任自负。

在籍学生因公、私事项,需借用《集体户口登记表》时,须由辅导员老师与学生共同填写《借用集体户口证明》,方可从保卫处户籍科借出,待用完后及时归还。自借出后至归还时,造成《集体户口登记表》丢失的,责任自负。

(二)凡属学校集体户口的师生,可以办理学校所在地的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遗失的,本人到派出所补办。

因身份证有效期满、身份证污损、残缺等须换领身份证的,本人持旧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

办理临时身份证的,本人到派出所办理。

(三)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有权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本规定由吉林外国语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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