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着力整治校园突出风险隐患,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提升校园整体环境,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安委会《全省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吉林省教育厅《全省教育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保卫处下发的《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规定,学校决定,从即日起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现就整治内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的入校管理
1.购买电动自行车要选择正规生产厂家,获得 CCC 认证,出厂合格证齐全。
2.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3.经过拼装或者改变出厂结构、构造的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入校。
4.制动、鸣号、灯光以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入校。
5.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保卫处登记备案,发放电动自行车车证,方可按要求入校。
6.学生严禁将任何充电类车辆(电动自行车、电动踏板车、电动平衡车等)带入校园。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的停放管理
1.北门入校,直接进入第二、第三教学楼之间指定停车处停放。
2.南门入校,沿华桥西路行驶至第二、第三教学楼之间指定停车处停放,沿外环骑行,禁止从喷泉广场门洞穿行。
3.除指定停车处以外,校内任何区域禁止停放,严禁车辆或电瓶进楼入室。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的充电管理
1.禁止教职工自有电动自行车在校内充电。
2.校有电动自行车必须在指定充电桩充电。使用部门为安全责任部门,部门领导和使用人为安全责任人,负责充电期间及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用后断电锁闸。如果充电设施被他人使用,将追究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的交通管理
1.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行驶限速 10公里/小时,禁止载人、拖带车辆。
2.校内骑乘电动自行车,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
3.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原则,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相关法律,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校园限速安全行驶。校内骑乘电动车,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①超速行驶;②并排占道行驶;③不按标识行驶或逆向行驶;④佩戴耳机行驶;⑤行驶过程中接打、使用手机;⑥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五、其他
1.所有骑行电动自行车入校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承诺书。
2.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将列入校园失信名单,永久取消失信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入校资格。
3.本通知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车或三轮车。学生电动自行车严格按照本通知“入校管理”第6条执行。
4.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