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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国语大学校园综合治理管理办法
2020-11-18 14:19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全校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吉林省教育厅、公安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权限

(一)本条例所指校园,是指校区法定管辖区域。在上述范围内发生的相关事件均适应本办法。

(二)凡在校园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都应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办法者,将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对在学校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三)本办法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实行统一组织、对口管理、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责任意识,采取得力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一切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的行为。坚决取缔校园内一切非法组织或非法集团,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四)校园环境卫生、校园绿化、教师公寓、留学生公寓、专家公寓、家属区物业及校内服务场所的管理由总务处负责;校园内各食堂、大学生服务中心及校内所有商业网点的管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教学区的管理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校园公共场所的管理由保卫处负责;校园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由校办、学生处、团委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由学生处负责。

二、校园综合治理具体规定

(一)校园的清扫和保洁工作,统一由总务处负责,垃圾应堆放在指定地点,由专业人员负责清运。

(二)不准乱泼脏水,不准随地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垃圾要倒在垃圾箱内或指定的地点,非生活垃圾不准倒入生活垃圾箱中,实验垃圾、建筑垃圾及生产垃圾、住户改造装修房屋的建筑垃圾及杂物由总务处统一组织清运。

(三)严禁在学校围墙、建筑物、课桌及公共场所乱写乱画。

(四)校园内严禁饲养家禽和宠物。

(五)爱护校园内的一切公共财产和设施,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爱护花草树木、花园景点设施。严禁损坏绿地、草皮、花卉及花园栏杆;严禁采花摘果、剥割树皮;不准爬树,不准在草坪内踢球;不准在树干上钉钉子、拉绳晾晒衣物;不准在树林内焚烧枯枝荒草、堆放杂物;不准在校园内钓鱼、打鸟。

(六)校园内不得高声播放收音机、电视机、录音机。举行各种文娱活动时,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七)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鞭炮。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在公寓内烧火煮饭、点烛照明、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在校园内吸烟。

(八)告示、通知、启事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地点。严禁张贴商业广告,严禁散发和张贴非法传单。

(九)在校园内获准施工的单位要文明施工,占用场地须经相关处室同意,并在指定的范围内将物料码放整齐,不得在水泥路面上搅拌水泥砂浆。工程完毕后,施工单位须彻底清除现场垃圾,恢复周围环境,并由工程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严禁在校园内随意挖坑取土,如确有需要,须经相关处室批准,到指定的地点取土。

(十一)校园的土地、建筑物和树木等属学校所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土地搭盖建筑、扩增合同外的营业面积或自行改变建筑结构。不得私自出租或转租房屋,不得在校园内种蔬菜。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损坏公共设施。院内有标示的非承重下水道沟盖,严禁车辆碾轧。

(十三)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在校园内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经批准在校经营的商业网点,餐厅、商店门前实行卫生“三包”,并必须遵守国家的《食品卫生法》、商品经营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四)规范校园秩序,坚决取缔下列营业性活动。

1.严禁在校园内任何场所私自开设网吧、音像放映场。

2.严禁非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资源进行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3.严禁私拉乱接宽带网络线路。

4.严禁利用校园内教职工住宅及杂屋从事未经批准的、各种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5.获准在校园内营业的商店、摊点,严禁经营合同以外的营业项目(如烟酒等),严禁在学生宿舍熄灯后继续营业。

(十五)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不准接纳和留宿身份不明的人;学生公寓、留学生公寓、教师公寓、中外专家公寓严禁留宿校外人员。合法的劳务人员进学校前必须进行认真登记,接受学校相应的主管部门的校纪校规教育,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十六)严禁闲杂人员出入校园,出入校门必须严格遵守门卫制度。严禁无关车辆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确有需要进入校园的,必须经门卫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进入的车辆必须慢行,禁鸣喇叭,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十七)在校园内举行大型群体性集会活动,必须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1.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凡有必要加强防火和治安保卫的,承办单位必须经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

2.教学科研方面的学术活动,必须经教务处批准。

3.各种形势教育、政治报告会等,组织者必须经校办批准。

4.由学生各级组织(含社团)主办的各种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经校团委或学生处批准。凡可能引发消防、治安问题的,还须填写由保卫处印制的《大型活动申报表》报保卫处批准。

5.凡需要燃放烟花或需要明火作业的活动,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方可举办。

(十八)校园内严禁赌博、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三、校园综合治理的组织实施

(一)学校成立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小组,其成员由学校领导和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以学校发文为准),下设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长为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二)按工作责任制要求,开展某一阶段的专项治理工作须由负责单位写出专题报告,经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小组讨论,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三)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须交违规金者,由责任单位提出违规处理意见报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小组审批后执行。对须强制执行的治理项目,学校成立联合执法小组,由联合执法小组提出强制执行预案报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小组讨论,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四)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统一印制违规通知单,统一进行管理。对违反规定者,由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小组依据综合治理实施细则下达违规通知单,当事人持违规通知单到学校计财处缴款,凭校计财处收据到校园综合治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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