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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国语大学校园治安安全管理办法
2020-11-18 09: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公安部、教育部、长春市关于高等学校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岗位责任制,与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三条 治安保卫工作的目标:维护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确保学校财产安全、教职工和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副校长任组长,各主要职能处室、各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治安安全领导小组。主管校园安全工作副校长是学校治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保卫处处长是学校治安工作的管理责任人,各主要职能处室、各学院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工作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地方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工作的部署。

2.制定和实施校园内部治安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单位做好治安工作。

3.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治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种治安隐患。

4.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治安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五条 学校要把治安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党政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分析研究解决重点突出问题,对治安管理所需各种器材视情况逐步予以解决。

第六条 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又是学校治安管理的责任部门,在学校的治安管理工作中起执行、协调、监督、管理作用。其主要作用:

1.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做好舆情信息研判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校园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事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落实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5.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火灾事故、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火灾事故。

7.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重视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工作,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密切注意并认真解决师生中的不安定因素,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八条 加强对学生社团组织和刊物的管理,要掌握反动组织的教唆、沟联、策反活动,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和公安部门,适时加以揭露和打击。

第三章 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创建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第十条 校区内禁止从事一切非法和内容不健康的活动。严禁赌博、吸毒、打架斗殴、私拿他人物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严禁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喝酒、吸烟等不良行为;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禁止校外人员逗留滋事。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成立,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在从事此类活动时,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参与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校区内举行人数较多的集会或活动,主办部门要逐级确定治安责任人,明确安全职责,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学生要文明上网,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入校人员必须经过刷卡或门卫问询并登记方可进入校园,出入物品要主动出示凭证,执行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 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化学品、传染病源体以及其它危险品。

第十九条 校内禁止商贩流动,未经允许禁止学生组织经商性活动。

第二十条 不准在办公室、教室、寝室内存放现金或支票,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安机关规定的日存款额,各部门的印信及贵重物品要有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保护好自己的钱物,离开教室、寝室前要及时锁门,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原则上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校区规定路线之外骑摩托车、电瓶车和自行车,禁止出租车和校外车辆擅自进入校区。校区内行车遵循外道环行。所有车辆均到停车场停车,不准随意停车。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保卫处备案,学生公寓不准留宿校外人员。

第二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各办公楼、教学楼、公寓楼以及文体场所要认真组织关闭门、窗、水、电、气开关,重要物品要妥善保管,并按学校规定落实值班人员。

第二十六条 校区经商承包业户治安管理制度:经商承包业户每年3月初到保卫处签订《经商承包业户治安保证书》。凡在校区的暂住人口每学期进行一次普查登记,否则不准居住。经商承包业户负责人要经常对员工进行法纪教育,自觉遵守学校的治安防火制度,杜绝各种事故发生。

第四章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是指对国家安危和国计民生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的部门、单位,是安全保卫的重点。我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包括:

1.存放重要文件、资料和档案的部位,校领导办公室、党办、校办、档案室。

2.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的部位,计财处、总务处。

3.使用存放易燃爆物的部位,如放剧毒物品的部位,总务处仓库,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计算机教室。

4.存放贵重实训器材部位。

5.接待上级领导和外宾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我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由保卫处提出意见,经校领导批准确定,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其工作人员,须由政治可靠和具有相应业务素质和技术素质的人员担任,不适合在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可随时调离。

第二十九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管理工作制度:

1.各要害部门、要害部位要建立和健全保卫工作岗位责任制和其它保卫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守护人员,安装技术防范设施并保持设施安全。

2.各有关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对贵重物品、仪器、设备及珍贵资料,指定专人管理。存放在安全库、柜内,在使用中坚持收、发、领、退计量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3.按照《保守国家机密暂列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机密文件、图片、重要科研资料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保管、传递、使用手续,严防失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

4.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的物品,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保管等各个环节建立安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五章 “四防”目标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实行“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目标管理,是保障学校财产安全的有效方法。四防目标主要包括现金、有价票证、贵重精密仪器,易燃易爆(如汽油、煤气)等危险品,科研和生产所需的贵重材料,以及其它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 “四防”目标管理要做到“四明确、四落实”,即:明确、落实“四防”目标,明确、落实各级责任人,明确、落实各项含有奖惩的治安责任制,明确、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四防”目标责任人、保管人要拟定一定的法规文式。 “四防”目标管理工作由保卫处具体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核实,增新补漏。

第三十二条 校计财处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所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密码要保密,钥匙要妥善保管,违规、超规存放现金造成被盗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消防条例,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定期检查消除火警、火险隐患。组建以校卫队为骨干的义务消防队伍,组织训练,提高技能。各单位对配置的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完好,非火警不得动用。发现火情,及时报告,组织扑救,减少损失,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六章 校内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体育场(馆)、报告厅、食堂、浴池、教学楼、办公楼、建设工地及商业服务等场所,是容易发生治安问题的部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单位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好公共秩序。保卫处给予协助,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

1.学生宿舍由学生处下设的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值班,认真执行出入、会客、携物、人走关门上锁等项安全制度,严格管理。保卫处在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给予业务指导。

2.住宿学生必须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不得撬门扭锁,自觉维护宿舍内的治安秩序,不得赌博、骂人、打架斗殴、私藏凶器。不准在宿舍内留宿客人。

3.宿舍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在宿舍内的销售行为。

4.学生宿舍内发生盗窃、流氓等治安、刑事案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由公安保卫部门依法查处。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可疑人员,有权扭送到保卫处查处。

5.已毕业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

6.受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的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完手续离校。否则,宿管人员、保卫人员有权强行处置。

7.学生宿舍不得饲养宠物。一经发现,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活动在多功能报告厅、运动场(馆)的安全保卫管理,由主办单位负责制定相应的须知和规定,张榜公布,共同遵守。各场所举行的文艺演出、舞会、电影、体育比赛等活动的治安秩序,由场所主管单位和举办单位共同负责。举行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事先要与保卫处联系,并负责组织执勤力量,落实安全措施。保卫处配合主办单位维护良好公共秩序。

第三十七条 食堂管理:食堂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各食堂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防食物中毒;校医务室根据季节变化不定期检查卫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生食堂就餐秩序由学生处配合后勤服务中心加强管理。学生应自觉遵守就餐秩序,文明用餐。

第三十八条 浴池管理:浴池的治安管理由总务处负责。浴室应有专人管理,定时开放,浴室内要设置能锁的衣物存放柜;贵重物品不得带入浴室内;不准在浴室内嬉戏、闹事、打架斗殴。

第三十九条 办公楼、教学楼、实验实训中心管理:办公楼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安排专人值班;教学楼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负责管理;计算机室、图书馆及实训室由所属单位负责管理,组织人员维护公共秩序。各楼夜间由保卫处负责管理。

第七章 外事保卫工作制度

第四十条 外事保卫工作政策性强,影响大,须切实抓好。我校外事保卫工作,其日常管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学院负责。

第四十一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要按照《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加强对外籍人员的管理,要建立值班制度,会客制度,严格外国人临时住宿户口申报手续。外教公寓、留学生公寓要安装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其人身财产的安全。外事部门要向外籍人员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使之自觉遵守。

第四十二条 凡发生可疑情况,涉外纠纷,涉外案件,要及时向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并及时调解纠纷,保护现场,全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三条 外籍人员来校讲学、访问、学术交流,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四条 外事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外事人员守则》,严格执行外事纪律,严守机密。

第八章 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暂住人口是指非我校师生员工而在我校从事建筑、运输、修理、饮食服务等人员。各单位聘用临时工,必须了解其基本情况,如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办好有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必须在到校三日内持用人单位证明,到保卫处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暂住人口原则上实行集中居住,统一管理,经营服务人员在规定的地点营业。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保卫处加强督促检查。分散居住的暂住人口,用人单位用书面形式向保卫处说明居住地点、人数。发现暂住人口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四十八条 暂住人口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保卫处、用人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积极检举违法犯罪分子,发生违规行为自觉接受处罚。

第九章 事故、事件处理的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在处理事故或事件中须遵守下列原则:及时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原则;一律平等原则;赔偿损失原则;调解原则;查清事实第一,处理第二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十条 在处理事故、事件中,严格落实分工负责、协调处理。发生在校园内较大事故和事件,由学校治安责任人负责组织保卫处和相关部门查处;跨校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各相关学校配合处理。

第五十一条 查处事故或事件的基本步骤:

1.受理报告。报告须用书面材料,写明何人、何时、何地、何因、何果发生的具体事件。

2.调查取证(人证、物证、证人证言)。

3.定性处置(调解、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发生事故或事件后,无论报告给哪个部门,都必须先行受理,然后根据事态大小交相关部门处理。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事故或事件,负责处理,不得推卸。

第十章 奖励惩罚制度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治安安全工作责任制,对以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应视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1.切实贯彻本条例,领导重视,组织落实,严格执行治安安全工作制度,教职工(学生)违法犯罪明显减少,内部秩序良好的。

2.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刑事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使集体财产和师生生命免受重大损失,有重要贡献的。

3.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公安部门查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的。

4.履行职责,在治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置。

1.忽视治安安全工作,造成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盗窃案件、集体食物中毒和其它恶性案件等严重治安问题的。

2.对治安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而造成损失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安全文件精神,不宣传,不教育的,治安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组织涣散,管理混乱的。

4.包庇违法犯罪分子或发生的案件、事故隐瞒不报的。

5.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和校园治安管理的。

第五十五条 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凡因疏忽大意、不负责任,或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而发生事故、案件而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对使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我校师生员工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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