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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国语大学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0-11-17 15:3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更好地预防火灾,减少一般火险,杜绝重大火灾事故,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消防安全组织职责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副校长任组长,各主要职能处室、各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学校的消防安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2.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3.提供必要的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4.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6.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与学校各单位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7.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履行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三)学校主管安全保卫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4.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6.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7.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四)学校保卫处是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履行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并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2.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5.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查、检测和维修;

6.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7.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8.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9.受理驻校施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10.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预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11.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12.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五)学校各单位和其它驻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安全工作,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在单位内部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

3.组建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员队伍,在所辖区域的每间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实验室、学生宿舍等场所各设一名安全管理员,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管理员队伍的培训和管理;

4.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5.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好检查记录;

6.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7.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8.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经过消防部门培训,持证上岗。制定值班岗位责任,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9.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10.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理火灾事故;

11.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3.加强夜间消防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我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是:师生员工宿舍、食堂、图书馆、体育馆、教学楼、实验实训中心、地球村、校财务室、档案室、变电站、供热站。上述重点单位(部位)的领导,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位、定人、定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二)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按规定需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由校消防机构报请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三)学校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器材完好、运转正常。学校消防机构负责每年提报器材维修、检测计划,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更换、维修、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四)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项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学校消防机构需派人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五)学校学生宿舍、教室和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学生宿舍、校内外来务工人员宿舍,当事人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宿舍安全,不发生火灾事故。

(六)发生火灾时,学校消防安全机构要在及时报警的同时,报学校消防管理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及时组织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七)学校消防机构及其重点单位(部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全面反映我校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情况,并根据变化及时更新。

三、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一)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2.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3.消防安全单位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4.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5.消防安全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演练的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二)学校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是否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5.有无违章用电、用火、用气、用油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7.防火巡查和记录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学生宿舍、各建筑物楼内管理人员还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相关单位和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3.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5.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

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8.封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正常使用的;

9.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10.消防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1.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12.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13.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由学校消防机构向检查机构报告整改完毕。各部门对被检查时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完毕或有困难不能及时整改的,要由部门责任人签字后报送学校消防机构。

四、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及在校内工作的其他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二)学校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1.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2.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3.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1.学校及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此类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五、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一)学校各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通讯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事故调查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和措施;

6.事故调查组的程序和措施。

(二)学校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消防经费和奖惩

(一)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消防经费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二)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年终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或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与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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