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工作公务的校外单位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凡在我校登记在册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有关安全学习活动,努力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理解和支持保卫处、门卫执勤人员的工作,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四、保卫处负责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负责对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检查、监督、教育、事故处理及与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处有权对学校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五、机动车管理
1.学校公用机动车辆、在职教职工所使用的机动车、后勤商家及送货的机动车辆等确需经常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必须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统一录入车辆自动识别系统。
2.进校公务、访友(教职工)等外来机动车辆,均需取得被访单位(人)同意并由门卫工作人员登记后方可入校。
3.严禁无牌、无证、假牌、过期牌机动车和市内禁止通行的机动车型在校园内行驶。
4.严禁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
5.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都必须按照交通标志通行,严禁超载、超限(宽、高)车进校园,禁止噪音、废气超标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严禁在校园内飙车。
6.校园内禁止机动车鸣笛,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夜间12∶00至次日凌晨6∶00,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准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通行,需经保卫处值班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7.学校南门禁止各类货车、商家业主、车辆出入,上述车辆一律从金河街北门进出。
8.所有机动车辆一律有序地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和施划的停车位内,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及严重影响学校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车辆,保卫处有权移动该车辆,所需移动车辆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9.对于停放在校园内的车辆,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锁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置贵重物品,否则后果自负。
10.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大型活动,如:考试、会议、演出等,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保卫处,并委派专人协助保卫处,负责人员疏导及车辆管理工作。
六、道路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准占路设摊,从事经商或其他活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施工,确因工程需要,必须提前三天报保卫处。施工影响通行安全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
3.严禁在道路上打球、溜冰或有碍交通安全的其它活动。
4.校区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各交通路口禁止停放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禁止占用绿地和便道停放车辆,如因工作需要,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5.校内设立的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6.保卫处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在必要的路段设置路障、交通标牌和其它交通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不得擅自拆移、毁损。
七、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1.非机动车应当靠近道路右侧行驶,不得在道路中间行驶。非机动车不得抢道,横过道路时应注意两边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2.行人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行走时应当走人行道,在未设人行道路段行走时应在道路右侧靠右行走。不得在道路中间行走,不得成群结队在道路上行走,不得边走路边玩手机。行人横过道路或经过十字路口时应注意两侧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在设有横过马路斑马线的路段应当走斑马线。
3.非机动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应当有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
4.非机动车辆经过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从小门出入或从道路右侧通行。
八、罚则
1.对于违反本规定者,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对于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被损物品价值进行赔偿。
3.对于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学校的交通管理人员应当积极为教职工服务,严格管理,按章执法,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