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主管部门
保卫处负责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负责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的管理、检查、监督、教育、事故处理及与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处有权对学校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二、管理范围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来校工作公务的校外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驾驶员基本要求
凡在学校登记在册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有关安全学习活动,努力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理解和支持保卫处执勤人员的工作,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四、机动车管理
1.学校公务机动车、在职教职工驾驶的机动车、后勤商家及送货单位的机动车等确需经常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均须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统一录入车辆自动识别系统。
2.进校公务、访友等外来机动车,均需取得被访单位(人)同意,并由门卫工作人员登记后,方可入校。
3.无牌、无证、假牌、过期牌机动车和市内禁止通行的机动车型,严禁进入校园。
4.严禁无证驾驶及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
5.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行。严禁超载、超限(宽、高)车进入校园,严禁噪音、尾气超标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严禁超速行车。
6.校园内禁止机动车鸣笛,24时至次日6时,原则上不准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如有极特殊情况,需要相关部门领导批准。
7.学校南门禁止各类货车、商家业主车辆出入,上述车辆一律从金河街北门进出。
8.机动车一律按停车泊位提示信息停车。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及严重影响学校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车辆,保卫处有权移动,移动车辆所需费用由车主承担。
9.对于停放在校园内的车辆,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锁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置贵重物品,否则后果自负。
10.学校举行大型活动,车辆由保卫处负责指挥调度。各单位、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如考试、会议、演出等,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保卫处,以便安排人员做好疏导交通及车辆管理工作。
五、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1.非机动车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得载运超宽、超高、超长物品。非机动车不得抢道,横过道路时应注意两边车辆及人员,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2.非机动车不准乱停乱放,应当有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
3.非机动车经过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从小门出入或从道路右侧通行。
4.禁止在办公区、教学区骑行非机动车,只允许从北门至车棚道路间使用。
5.禁止在校园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或电瓶进楼入室。
6.行人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行走时,应当走人行道。在未设人行道路段行走时,应靠道路右侧行走。不得成群结队在道路上行走,不得边走路边玩手机。行人横过道路或经过十字路口时,应注意两侧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在设有横过马路斑马线的路段应当走斑马线。
六、道路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准占路设摊从事经商或其他活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施工。确因工程需要占用道路,必须提前一天上报保卫处,以便做好交通管制。如果施工影响通行安全,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平整状态。
3.严禁在道路上打球、溜冰及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
4.严禁在校内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各交通路口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5.校内设立的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6.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保卫处会临时在必要路段设置路障、交通标牌或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配合,不得擅自拆移、损坏。
七、罚则
1.对于违反本规定者,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对于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被损坏物品价值进行赔偿,情节严重者进行经济处罚或取消车辆及司机入校资格。
3.对于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或取消入校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学校的交通管理人员应当积极为教职工服务,严格管理,按章执法,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